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是其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其行为对造成木某甲轻伤二级的结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是与其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是适当的。许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要求复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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