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中酒精含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虽已驾车驶入高速公路,但尚未进入高速公路主路行驶,且系隔夜醉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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