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成立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所提肇事车辆超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增加免赔率百分之十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保险车辆超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所提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应支持李某甲、郁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认证费、拆解费不属理赔范围的理由,经查,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李某乙、曹某甲的租房协议、居住证明,李鑫悦的走读证、李某丙的就读证明,李某甲、郁某某夫妇的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及开销均在城镇,原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武某1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后如实供述犯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1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被告方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及汪某1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证实汪某1卖给他人车辆时,是在该车辆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汪某1在超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下交易车辆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所提原判量刑畸轻、上诉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有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徐某甲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分析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田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予以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民赔不当,请求撤销原判第二、三项的理由和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及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丙逃逸,而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丙逃逸情节不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张某丙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判决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尸检费、运尸费均属间接损失,应包含在丧葬费项目下,法院另行判决,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某丙肇事后虽驾车驶离现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驶离事故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原判未认定张某丙肇事后逃逸,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判决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果某案发后,电话报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国各项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原判认定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计算有误,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假肢维修保养费过高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某所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某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保险金500000元。以上各项民事赔偿数额公平合理,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假肢维修保养费是参照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具的假肢评估鉴定,由法院酌情确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代理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报警之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经交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卞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因郭某某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丁、王某甲丙、王某甲丁造成的经济损失,郭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均应依法予以赔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又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闫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徐艳志提出被告人安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董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给付被害人子女补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抢救伤者,给予被害人家属补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付某自愿认罪,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辩护人提出的达成民事和解请求对付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邵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韩某无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车辆,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王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韦某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得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机动车承包人指使被告人黄得余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得余、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得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得余的辩护人宋立娟提出的被告人黄得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马健辉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属从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得余,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自行和解且某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四)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款(一)项、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被告人孙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经亲友陪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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