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网具3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刺网网具3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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