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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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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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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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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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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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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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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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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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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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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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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税费、罚款、滞纳金均缴纳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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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补缴(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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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及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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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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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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