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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已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退赃至本院的违法所得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