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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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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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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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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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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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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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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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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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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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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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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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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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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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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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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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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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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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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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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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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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