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