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滕某某OPPO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情况,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部OPPO手机予以退还被不起诉人杨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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