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李某某)(公开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乙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长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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