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均已移交玉溪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救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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