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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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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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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其管理的场所给他人作为赌博场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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