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龚某等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乐某)(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解除扣押后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缴约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温某某,致被害人温某某轻微伤,此行为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情节恶劣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
阅读更多...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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