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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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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李某甲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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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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