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数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不起诉。 扣押清华同方白色平板电脑一台、oppoA57手机一部、vivo v3手机一部,苹果6s玫瑰金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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