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存疑不起诉适用)(叶六九)(公开版)_湖南省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高检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有关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因系国家交通建设所须的永久占用地,已由地方政府征收,且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供述自已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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