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本案系过失犯罪,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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