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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