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附: 本案案卷贰册,存于本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某某乙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因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伙同他人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附: 本案案卷贰册,存于本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附: 本案案卷贰册,存于本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乙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顾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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