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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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