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