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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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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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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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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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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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