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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全部退缴税款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