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作案时系在校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