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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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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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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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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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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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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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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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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罪)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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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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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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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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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涉案手机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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