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顾玉忠驾驶冀J×××××-冀J×××××挂货车与张存兴驾驶的冀J×××××-冀JVW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J×××××货车驾驶员为顾玉忠死亡及乘车人张某受伤。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顾玉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存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本院认定顾玉忠与张存兴事故责任比例为70%:30%。冀J×××××-冀JVW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沧县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及责任限额分别为100万元、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冀J×××××-冀J×××××挂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责任限额分别为202500元、765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法律文件,具有对外之法律效力,其合法性、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毋庸置疑,且被告冯海军虽然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但是该照片是对事故后局部状态的描述,不能完全反映事故发生全貌,并未达到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条件,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二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本院认为,对摩托车的公估报告虽系原告单方委托,但是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视为认可该公估报告结论;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献县法院委托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程序合法,被告既未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2015年3月28日17时许,原告白中庆驾车沿献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献肃路西城赵义楼路口向北转弯斜穿公路时,与被告刘宗卫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白中庆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白中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宗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2015)献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又由于冀J×××××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原告白中庆的损失,依法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原告剩余损失,依法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及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综上,原告白中庆的损失为:1、残疾赔偿金:20372元(10186元/年×20年×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被告开车拉原告从任丘返回献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责,原告无责任,本案应为雇员伤害赔偿纠纷。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己在住院期间由高帆护理,出院后由高盼仙护理,但只提供了高帆的劳动合同、社保费交纳证明、2013年9月之前连续三个月工资表等证据,据此可以认定护理人员高帆的平均工资为每月3300元,护理费计算为3300元÷30天×35天=385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另一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计算标准等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护理人员护理费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的误工期,应自原告受伤住院之日2013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4年5月7日,计240天,又因原告所从事的行业为服务类行业,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自己后续医疗费1719元,但其未能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及相关的医嘱,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在原告住院期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的受伤,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故被告沈某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原告为承担被告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原告应对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被告主张医疗费60000元,因第三人在垫付后又起诉要回,故本案中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标准,其住院39天,应为780元。被告主张护理费按2017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其护理费为6089.02元 ...工伤保险条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案涉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驾驶人未观察到车后肇事情况而驶离现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并不相符,上诉人以该条款主张免赔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相关损失上诉人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因刑事犯罪造成损害而起诉要求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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