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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非法经营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卷烟已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