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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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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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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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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莫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莫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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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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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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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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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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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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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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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洪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是退役军人,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酒精含量为121.4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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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黎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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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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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酒精含量为88.75mg/100ml,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马**不起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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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结合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独山县人民检察院(院印)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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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结合其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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