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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大兴)(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大兴)(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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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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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 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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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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