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系自首;2、醉酒后驾驶车辆肇事;3、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全部犯罪事实;2、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综合评价上述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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