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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和受损车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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