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中心电话,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并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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