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高某1、冯某1、王某1及被害人富某1亲属王某2、富某2、富某3、赵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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