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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机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份证人证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牡劳人仲字[2016]第62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工伤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哈尔滨铁路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原告因工负伤时间系1991年1月27日,且于2015年7月29日被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的事实。伤害事故发生后被告机务段并没有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直至2015年7月29日才作出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对原告工伤认定情况出具的鉴定文件及证件资料,且工伤证也客观反映了原告受伤时间及工伤认定的时间,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4.2001年至2014年哈尔滨铁路局命令通知复印件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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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清诉林口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原告为工伤,五级伤残,并且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亦给付原告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原告已经享受了其应享受的待遇,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伤残津贴1639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健金11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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