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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机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份证人证言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牡劳人仲字[2016]第62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二被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工伤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哈尔滨铁路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原告因工负伤时间系1991年1月27日,且于2015年7月29日被鉴定构成五级伤残的事实。伤害事故发生后被告机务段并没有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直至2015年7月29日才作出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对原告工伤认定情况出具的鉴定文件及证件资料,且工伤证也客观反映了原告受伤时间及工伤认定的时间,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4.2001年至2014年哈尔滨铁路局命令通知复印件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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