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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因此对原告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证据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被告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前是被告的六井机修工人,以证实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被告认为,对形式要件无异议,本案原告是被告的职工,对于误工证明,上面的章是六井机修队,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单位没有认定工伤。本院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未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对其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证据5、吴云贵、孟祥春、曹加贵的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同他们同上零点班,原告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以此证明原告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被告认为有异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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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仅体现原告继续修养功能锻炼,停工留薪期3个月,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本院对该证据不予彩信;证据四、原告两次住院的病历,证明原告受伤后一直康复治疗中,距离受伤日远远超过24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应为24个月,第二次入院治疗,由于钢板没有取出,因此原告要求取钢板的费用。被告认为,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依据《工伤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情况特殊必须经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结合原告上一份证据,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停工留薪期延长的核对意见,是原告停工留薪期的法定依据,故原告主张与证据及法定规矩不符。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停工留薪期24个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取钢板的费用亦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份证据不予彩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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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三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份证明系原告自行出具,不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二、收条复印件11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给王某某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工资款共计44258元,该笔费用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对该组票据没有异议,但被告申请仲裁时未主张该笔费用,所以被告认为不应该从赔偿款中扣除。本院认为,此组证据系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3758元(包括双方已结经算完毕的被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21985.21元,被告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费10126.11元,工资款618元),原告在2012年2月16日至2月24日为被告预交住院医疗费共计10500元与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出具的收到医疗费10500元应属于同一笔款项,不应再重复计算,故本院确认原告在被告三次住院期间共支付被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工资等共计337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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