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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牡丹江永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欠据有被告永丰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李国富签字并且被告对该欠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在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调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厂房,被告给付人工费。厂房建好后,被告给付原告一部分人工费后于2016年7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人工费22500.00元”的欠据一份,该款至今没有给付。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牡丹江永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荣,被告永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虽为口头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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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成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成举示的证据一、二、三、十相结合,能够证明陈某等证人受原告雇佣,在原告承包的“奥特莱斯”地下步行街B标段工程的空调水、采暖及电气安装工程进行施工,陈某系原告方工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六、八、十二相结合,能够证明2012年6月6日被告与昌健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了北安公园项目B标段工程,夏某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中签名。同年,夏某与原告签订《给排水、采暖及电器安装分包合同》,将北安公园项目B标段给排水、采暖及电器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2014年4月13日被告牡安公司与昌健集团共同确认牡丹江市北安公园项目B区工程结算款已全部结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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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2016年7月14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公司承建的××小区7号楼工程的项目经理赵再臣与民工李某某协商达成协议,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工程款5万元,余下5万元于2017年元旦前一次性付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2016年7月5日赵再臣出具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据三、2016年1月27日赵再臣出具承诺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原告举示证据二、三相结合能够证明被告建工集团承建的××小区7号楼工程尚欠原告李某某民工工资100000元,被告建工集团项目经理赵再臣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举示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共14页)。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2010年12月25日被告建工集团与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小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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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本案原告受雇于案外人许德贵,由原告为许德贵提供劳务,许德贵支付原告报酬,双方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是否漏列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此条款可以看出如果权利人只向其中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其暂时放弃了对其他责任人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主体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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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黑龙江省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卫生学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本案原告受雇于案外人许德贵,由原告为许德贵提供劳务,许德贵支付原告报酬,双方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是否漏列主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此条款可以看出如果权利人只向其中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其暂时放弃了对其他责任人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主体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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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关于合同外增加的设备问题,本院结合其它证据再行确认。证据二、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王某某是被告雇佣的工长,证明在合同外被告另租赁了原告一台摊铺机、一台切缝机、一个水罐。租赁期间搅拌机发生故障,被告让王某某去原告家拆过零件。原告欲证明在合同外被告租赁原告的设备及维修情况。被告对王某某证言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王某某证言客观真实,对其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村村通修路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证明被告租赁原告的设备用于五河村修路施工。原告对此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大东公司与五河村签订的合同,被告与大东公司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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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据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系本案涉案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实际负责人,并且该组证据也证实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将牡丹江铁路货物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B17、B20、B21号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分包给牡丹江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被告牡丹江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牡丹江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分包工程。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往来历史明细表一份、付款确认书一份。证明中铁建工集团把工程尾款汇入被告财务账户。被告对该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权利核实账目。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据形式要件予以采信。该组证据能证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将劳务费290095.58元汇入被告帐户。证据三、(2014)阳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阳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中铁建工集团的工程是原告实际施工,中铁建工集团把工程款(劳务费)已汇入被告财务帐户上。原告以牡丹江市宝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中铁建工集团签订的合同,因为税票的问题才与被告进行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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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哈尔滨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无异议,被告顺钰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原告和被告徐某之间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无异议,被告顺钰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该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林口县刁翎镇富源小区综合楼2015年工程结算单1份。意在证明二被告欠原告2017500元工程款。被告徐某有异议,认为虽然制做了该工程单,但是实际上欠原告的工程款不到100万,而且原告与被告也没有具体算账,出具这个工程结算单的目的是想以农民工的名义向被告顺钰房产公司要钱。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某虽有异议,但无相应的证据证实该结算单系虚构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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