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大中公司、魏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魏治军及苏海龙向原告出具《刘某某工人出工总计》,表示其对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的认可,该出工总计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魏治军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魏治军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魏治军给付劳动报酬76978元、利息6000元,证据充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未超出合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大中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大中公司具有给付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大中公司、魏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魏治军及苏海龙向原告出具《刘某某工人出工总计》,表示其对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的认可,该出工总计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魏治军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魏治军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魏治军给付劳动报酬76978元、利息6000元,证据充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未超出合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大中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大中公司具有给付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大中公司、魏治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魏治军及苏海龙向原告出具《刘某某工人出工总计》,表示其对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的认可,该出工总计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魏治军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魏治军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魏治军给付劳动报酬76978元、利息6000元,证据充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也未超出合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大中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大中公司具有给付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证人虽系原告的项目经理,但该证人证言结合原、被告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于2010年6月28日将其承建的宝密公路A11标合同段砌石工程分包给了被告,王铁金系被告雇佣的工人,其于2010年9月11日受伤后在密山市人民医院和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近20万元,并经与王铁金家属协商后赔偿王铁金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被告分包的砌石工程于2010年10月份竣工,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与被告于2011年1月份就工程款给付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工程余款的结算“以工伤问题处理完毕为前提”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人证明的其他问题,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有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聘任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宝密公路A11标项目经理部系原告为修建宝密公路A11标段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冯xx系该项目经理部的经理。被告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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