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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辛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款全部履行,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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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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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处置事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海林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对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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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因瞭望不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蔡某某交通肇事后能够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的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蔡某某系初犯,其居住地司法机关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纳。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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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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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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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向经过现场的巡逻民警表明身份、委托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次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立即委托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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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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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守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军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守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判处被告人孙守军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是在被告人未赔偿的情况下提出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守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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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郭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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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为初犯,且为过失犯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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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春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春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海林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对杨春某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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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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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已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谅解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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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肇事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判处被告人张某缓刑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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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已部分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行政拘留12日折抵刑期12日且已扣除此前刑事拘留的14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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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某某肇事后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打电话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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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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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生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双生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且对张双生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双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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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已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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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自首的指控意见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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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会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段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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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丁某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他案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的指控意见成立。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丁某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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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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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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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无照明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7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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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孙宝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孙宝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孙宝华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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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庭审中,周×的辩护人以周×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周×所在的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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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宁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宁某某驾驶超载、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宁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共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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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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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对于某某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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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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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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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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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闫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闫某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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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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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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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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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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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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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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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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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大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大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大军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处罚。对许大军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大军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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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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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兴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兴国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处罚。对兴国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兴国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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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应酌情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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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贾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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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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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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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过弯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本案中王某某因驾龄较短,缺乏驾驶车辆的经验,因过失而犯罪,给自己及被害人的家庭均造成重大损失,王某某表示悔罪、认罪,公诉机关故对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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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毛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以及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毛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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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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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其在办理自己婚事期间,由于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其母亲王某、妻子徐某死亡,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损失,案件发生后,周某某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处罚。对周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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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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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河北省昌黎县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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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犯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李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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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杰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杰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文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走,没有避让行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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