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刘某某在他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且得到了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刘某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