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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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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初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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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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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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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孙某某无前科劣迹,因琐事将被害人打伤,系初犯、偶犯;孙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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