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财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上诉人孙某财的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时已经予以考量,故对于上诉人孙某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孙某财的交通肇事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财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上诉人孙某财的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对其量刑时已经予以考量,故对于上诉人孙某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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