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逃逸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准备接受处理,遇到调查事故民警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1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系初犯,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符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宝成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宝成的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悔罪态度好,本次犯罪系疏忽大意过失所致,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前,向交警大队邮寄投案自首材料,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付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积极救治被害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案发后及时将被害人李某送医院抢救,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是朱某辩解”本起交通事故系爆胎原因所致,非人为操作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系其规避法律责任、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无悔罪表现,法院判决适用缓刑错误。经查,原审被告人朱某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原审第一次开庭及本院二审开庭时,均承认其违反法律规定,违章驾驶车辆,致使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原审法院判决前已征求其居住的社区的意见,社区同意接收矫正。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岳继军 书记员: 冯辉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明知孙某心智不健全且不会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情况下,让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某属于过失犯罪,涉案情节轻微,本事故中,沈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沈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案发后驾车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的家属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鉴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付某适用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刘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抢救伤者,迅速委托他人报警,在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辩称张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主动给受害人家属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苑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苑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能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道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蒙EP2278号牌的机动车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哈森托雅 书记员: 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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