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逃逸现场,但第二天交警通过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的父母亲主动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二被害人父母的经济损失后,使其获得了二被害人父母亲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系醉酒驾驶,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