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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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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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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事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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