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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