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被害人亢昌军,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隆锋、汪明贵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亢昌军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隆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双管猎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两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隆锋敲诈勒索被害人亢昌军30万元未果,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亢昌军的过程中,被告人隆锋有殴打、侮辱情节,被告人汪明贵有殴打情节,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明贵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隆锋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明贵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

阅读更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曹某1、吴某1、于文会;邵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于文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于文会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曹某1、吴某2、吴某3、李某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邵某某与于文会系夫妻关系且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二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系为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济利益所致,因此应判令邵某某对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于文会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回家途中,与被害人吴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吴某1死亡。于文会应当为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曹某1、吴某2、吴某3、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邵某某系肇事车辆×××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负有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而未履行,其应当为其过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与于文会承担连带责任。无证据证实案发时于文会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正在从事涉及夫妻共同经济利益的工作 ...

阅读更多...

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入狱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成 ...

阅读更多...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自己负全部责任不合理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高某某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被告人辩称是被害人自己钻到其车底的,自己负全部责任不合理,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到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高某某又犯交通肇事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