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袁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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