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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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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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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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