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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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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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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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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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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相对不起诉)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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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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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相对不起诉)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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