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同时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靳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樊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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