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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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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豆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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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乾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乾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乾坤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乾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乾坤家属已经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姬某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乾坤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大意造成,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关于此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张乾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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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小龙当庭辩解案发后其让王某祥电话报警,未逃离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罗小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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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小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原小亮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小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小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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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伟东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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